酷騎單車把用戶的押金清零,其APP顯示“未繳納押金”,但用戶并未收到退款。北京工商部門接連發(fā)短信提醒投訴酷騎的消費者:終止調解,可依法提起訴訟。
通過訴訟是否能夠索回押金呢?接手運營維護酷騎單車的四川拜客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遼寧省合同法研究會債務糾紛法務室主任鄭開元,鄭開元主任在沈陽率先代理用戶起訴酷騎,一直關注酷騎的動向。
酷騎清零押金如何定性?
昨日,沈陽的王女士發(fā)現(xiàn),其手機上的酷騎APP余額變成0.00元,押金從“退款中”變成了“未繳納押金”,但她并未收到退款。
王女士表示:“我是8月底申請的退押金,并且在9月25日向北京12345投訴了,北京工商也給了收到投訴的回復。到現(xiàn)在為止,押金還沒退回來,可是酷騎APP上的押金欄竟然變成了未繳納押金,我的押金哪去了?”
王女士的手機上保存著北京工商局9月26日發(fā)來的短信:……通州工商分局已責成酷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盡快為您辦理退款手續(xù),現(xiàn)正處于排隊處理中。目前針對“酷騎”拖延退還用戶押金問題,通州工商分局已約談“酷騎”負責人,責成其落實“兩項維權制度”,強化企業(yè)主體責任,嚴格履行承諾,加快退款處理進度,并增加客服人員,保障客服熱線暢通。
酷騎從拖延不退押金到把押金清零,這是一種什么行為?如何定性其清零押金的行為?
鄭開元表示,從民事角度看,酷騎與用戶之間屬于合同糾紛,酷騎未按時退款,構成違約。
從刑事角度看,酷騎始終未退還押金,并且直接將用戶賬戶的押金清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將用戶從“退款中”變成“未繳納押金”屬于虛構事實,騙取用戶的押金,構成詐騙罪。
工商終止調解意味什么?
王女士說:“北京工商局11月3日給我發(fā)來終止調解的通知,我沒當回事。11月11日,北京工商局又發(fā)了一回終止調解的通知。”
王女士出示了北京工商局11月11日發(fā)來的短信: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工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如您未收到相關錢款,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的規(guī)定,關于您與酷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過程中出現(xiàn)上述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情形,通州工商分局決定終止調解。特此告知。同時提示您:建議您留存好支付押金截圖、訂單號及相關證據,您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部門為何在接到投訴后一個多月后終止調解,終止調解對用戶意味著什么?
鄭開元表示,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的消費者投訴屬于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的規(guī)定,工商部門對消費者投訴實行調解制度,無權強制經營者必須予以解決。該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一)消費者撤回投訴的;(二)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三)消費者在調解過程中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四)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五)其他應當終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五種發(fā)生爭議的解決途徑:一是與經營者協(xié)商和解; 二是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對于工商部門終止調解的消費糾紛,意味著雙方調解失敗,消費者可以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消費者自己的合法權益。
接手酷騎的拜客應承擔啥責任?
在酷騎退押金風波最高峰的時候,酷騎罷免了CEO高唯偉的職務,但詭異的是,高唯偉仍以酷騎單車前CEO的身份發(fā)聲,并且被酷騎單車官方微信微博引用。9月29日,酷騎單車前CEO高唯偉對記者稱,酷騎已經與收購方簽訂了協(xié)議。
拜客單車是否負責酷騎單車的押金退還?拜客單車在11月8日發(fā)布的聲明中說:只負責單車的運營及維護。押金等其他費用類問題,需要您聯(lián)系原酷騎公司咨詢。
拜客同時表示,酷騎用戶仍可以繼續(xù)用車,并且推出了若干“優(yōu)惠舉措”。酷騎用戶想問,既然拜客接手了酷騎的運營,但現(xiàn)在酷騎是一個“空殼”,拜客圖的是什么?拜客應該解決哪些酷騎遺留的問題?
鄭開元表示,這就要看拜客是通過什么方式收購的酷騎,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是股權收購,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并不會因為股東的變更而變更或消滅,原股東因被收購而退出公司,那么原有的債務應當由新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如果是資本收購,一般不涉及公司股東權益,收購方看中的是受讓方某一具體資產,對于原公司的債務也就不承擔責任。
訴訟能否要回押金和賠償?
北京工商部門已經終止消費者和酷騎之間的押金糾紛,同時建議消費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月6日,沈陽部分用戶已經委托遼寧省合同法研究會債務糾紛法務室代理起訴酷騎,當時他們的訴求是“要求酷騎雙倍退還押金596元;另外,要支付延遲退款期間的利息(年利率按24%計算,每月12元,暫計一個月),合計608元。因為訴訟索賠而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實際發(fā)生的一切費用,也要由酷騎承擔。”
為了要回押金以及不確定金額的賠償,沈陽用戶要跑到北京通州去起訴?這個索賠的過程是不是太費時費力了?最后訴訟的結果能否盡如人意?
鄭開元表示,目前,由于這類案件過多,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對此類案件的對策。但根據現(xiàn)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索要押金的行為是有法可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以針對這類案件提起公益訴訟,由省級以上的消協(xié)組織起訴,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為此類事件涉及人數(shù)眾多,過程可能會費時費力,但是法律條理清晰,邏輯明確,的確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訴訟要回押金和賠償是現(xiàn)在唯一的途徑了。
評論
全部評論(89)
-
最新最熱
行業(yè)資訊 -
訂閱欄目
效率閱讀 -
音頻新聞
通勤最愛